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主管负责人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验技术人员对所分管的实验室、办公室及附属场所安全负责。

第二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维护仪器设备,保证其在正常状态下运行。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对危险品、剧毒品、放射品必须有专用防护装置保管,确系检查无误后方可离人。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不得将大门、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随意复制。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每日查看实验室安全情况,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安全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所属各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腐蚀、防辐射等情况,做到定期检查与经常检查相结合。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各院系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节假日实验室安全。

第七条 学院定期检查所有实验室的安全情况,每学期放假前对各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封闭各实验室,以确保做好假期实验室的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的安全必须层层落实,各级安全检查责任人均应切实履行检察职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对知情不报,玩忽职守者,给予严肃处理,发现丢失,被盗等案件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严禁隐瞒不服和私下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对实验室安全检查应按照《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表》检查确认,对不符合或缺失的项目督促其实验室完善改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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