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玻策法规精神和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工学院学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含教学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附属医院实验室除外)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等)、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各级责任人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本项工作由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科研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保卫部等是本项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入;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参与实验的师生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学院实验室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材料、环境、化学、生命、医学、物理等实验室;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放射装置等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测试、土木、机械、能源等实验室;第三类为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第四类为人文社科类实验室和计算机类实验室。

第五条 二级单位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设备操作规程及危险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和特种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并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六条 二级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单位分管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责任包括: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二级单位至少落实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协助院系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九条 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所在单位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师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与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师所在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方式。

针对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各类实验室,学院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校科研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保卫部等部门代表学院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学院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各单位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第一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安全员,每周按照《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应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周按照《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三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四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制度。新生入校第一学年,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对于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院系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毕业论文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暴、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气瓶、行车等)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青海省及《工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青海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参照《中华人兵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应严格按照《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并推广与夜园卡一卡通关联的实验室门禁制度。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应有人防措施。要设置专人值班制度。对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按规定配齐对口、专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加热设备,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单位,后勤保卫部和科研与实验室管理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学院将对各院系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表彰。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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