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环境,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保护师生与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 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师生员工都对保护环境负有责任。坚持“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师生环保意识。
第四条 科研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建设与监督执行、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调、与环保部门及相关企业的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与实验室管理部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中转站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后勤保卫部负责中转站的防火、防盗及防破坏等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杜绝“直排、偷排”现象,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须加强安全与环保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并掌握收集、储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申报、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防治
第九条 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生物制品等污染物排放频繁、可能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保证废弃物达标排放。
第十条 实验室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将废弃物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四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验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发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废弃物容器至各二级单位,容器按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及固体废物分类循环使用,如有遗失,由各单位按要求自行配置。
第十四条 废液容器使用前检查有无渗漏点,内盖有无硅胶密封圈,外盖能否严丝合缝,使用时不可盛装过满,须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第十五条 废液容器须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实验室名称、房间号、废液种类、性质等信息,同时,还应建立对应的实验室废弃物记录台账,对每次倒入废液的名 称、主要成分、性质以及该批次废液的转运时间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防止外包装破损,并加以标注。
第十八条 医学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尖锐性器械用专用锐器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第十九条 在危险废弃物未统一处置前,各单位必须妥善管理,按以下要求存放:1.原则上要求集中存放,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 的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可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3.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年末向科研与实验室管理部申报次年的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及处置计划,由科研与实验室管理部统计汇总后报环保局。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登记,建立处置档案。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实验室名称、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由学院或二级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储存、利用、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须在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